成都拟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等四类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11月21日,成都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从11月21日至12月2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通告》,成都市中心城区禁燃区的范围拟调整扩大到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新都区、温江区、郫都区、高新区(西区和南区)全域及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区、天府新区的部分区域。
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第Ⅲ类,具体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而在《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各类设施,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管道、压缩、液化)、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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