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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思考与建议

时间:2021-04-08 18:19:55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施行。各级地税部门厉兵秣马,做好了开征前各项准备工作。但在调研中,发现环境保护税在政策制定、征收管理方面仍存在部分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尚存问题

(一)政策制定方面

征税范围不够宽泛,减免项目过多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基本征收范围是对之前征收排污费范围的“平移”,成熟的环境保护税其征管范围应该包括排污行为、使用资源行为、消费污染环境相关产品行为。同时,应将严重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光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各种新兴的污染源纳入到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当中。而在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相对要更广泛,主要是围绕着能源、机动车、垃圾、自然资源等进行相关费用的征收,并且很多国家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开征了各种新的税种。

当前环境保护税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农业排放源等只要不超过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则给予免减税优惠政策。但是,这类污染物却当占据了污染来源的绝大多数,并且逐渐成为了我国主要的排污源之一。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汽车、飞机、船舶等的尾气排放必然会越来越严重,如果对此类移动源污染问题不予足够的重视,一旦人们形成消费习惯,再对其进行纠正将会更加困难。而目前尚处环保税法减免范围内。

税率偏低,难以起到惩戒补偿引导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基于“税负平移”策略,但是对税基与税率的平移却并不十分合理。从近三年环保部公布的“三废”排放量与投入的环境治理资金来看,产出与投入悬殊太大,从现行的税基与税率来看,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偏低,所征税款难以满足环境治理资金需求,纳税人税负偏轻,也未起到推动纳税人自觉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征收管理方面

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利纳税户纳入税务管理。我国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对于排污许可证的问题却没有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要求,实施缺乏统一的制约,不利于日后纳入税务管理和监督。

作为计税依据的环保监管数据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导致税款计算不准。我国环境污染的监管数据是多套数据并存。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的环境监测点或者机构,并且收集到了各种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对于支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实施而言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科学和严谨性。

二、征管建议

(一)拓宽环境保护税法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把机动车、船舶、飞机等移动污染源具体细分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航空器、船舶等,然后对不同种类的机动车进行相应的细化规定,避免重复征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问题,应该制定一定的标准,从地区行业角度出发对不同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给予界定。对于城市排污污染问题,应该适度的降低标准,对排污问题给予更加严格的界定,加大政府对排污的关注,积极改善环境。对于光污染等今后可能遇到或者出现的新污染问题,应该留出一定的成长空间,为今后解决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

现行《环保税法》设置的税率和税基与环境污染的投入相比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应该力求做到专款专用,并且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才能够实现税款与环境治理的同步提升。要通过提高现行的环保税税率,淘汰部分高污染企业,促使企业自发转型升级或进行技术革新。

(二)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措施

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留下排污企业数据痕迹,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户籍管理。明确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和规定,高污染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到期或者不予领取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则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赋予税务部门对未领取或者超期的排污许可证企业给予警告、罚款乃至责令停业整改的权限。

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数据的收集。目前,环境保护税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环保部门的数据收集,因为税收征管是建立在环保部门移送真实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有提高环保数据的质量,才能够加强税源管控。所以应对涉税信息数据标准进行统一规划,明确信息交换中的内容、规则、要求及有效性等,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准确的数据保障。为了能够保证数据信息的质量,应该加强数据采集过程中二级、三级数据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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