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物价局出具的《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1号)。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情况
(一)上游门站价格。今冬明春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供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冬季补充协议执行,即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2017-2018年冬季非居民用气量不超过协议非居民气量部分。
在国家规定的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8%,即由1.24元/方调整为1.34元/方;公司增加的3亿方增量气非居民气量部分在国家规定的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20%,即由1.24元/方调整为1.488元/方;对超过3亿方以上(不分结构)用气价格可通过上海交易中心竞拍形成。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公司的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由1.24元/方调整为1.3元/方。
(二)省内门站价格和各城市销售价格。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供省内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0.06元。各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同步安排调整,价格涨幅原则上不高于0.05元,相差的0.01元由城市燃气企业承担。
二、执行期限
本次价格调整属于临时价格浮动政策,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陕西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仍按《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01号)执行。
三、价格政策调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上述通知和相关协议约定,公司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对公司供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购气价格做相应调整;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对公司供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气价格做相应调整;居民用天然气维持原价格不变。价格调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一)因协议气量价格调整,公司预计收入增加约5460万元、净利润减少约4050万元,其中,预计2017年收入增加约1690万元、净利润减少约1540万元。
(二)如3亿方增量气得到保障,公司预计将增加3亿方销售气量,预计收入增加约40750万元、净利润增加约5730万元,其中,预计2017年收入增加约11880万元、净利润增加约1670万元。
综上,价格政策调整可能导致收入增加约48280万元、净利润增加约1670万元,其中,预计2017年收入增加约14210万元、净利润增加约131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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