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居民利用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期为5年 资料图 郑志波 摄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定《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重大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管理,促使光伏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我市提出按照“先建先配”和“本地主材项目优先”等方式,优先扶持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光伏发电项目。我市居民利用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期为5年。
优先扶持本地主材光伏发电项目
当前我市社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据统计,2016年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合计发电4061万千瓦时,约合标煤1.62万吨,减少碳排放约1.15万吨。截至今年5月,全市已备案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31个,容量超过25兆瓦,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500余户,容量超过5兆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管理,促使光伏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我市制定了《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核心意见包括:一、“先建先配”和“本地主材项目优先”,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的才给予指标配额,对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项目优先纳入指标配额;二、规范统一项目建设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材料及建设标准,要求项目购买商业保险;三、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在东莞成立独立核算公司,符合相关条件并备案;四、项目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可获5年补助
会议还审定了《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补助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并按照不同类别进行补助。该办法规定,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为鼓励镇街(园区)推广该项计划,我市将对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容量前三名的镇街(园区)授予“光伏推广先进地区奖”,获奖镇街(园区)备案项目将优先纳入次年光伏资金补助指标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