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议案》提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议案,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对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考虑目前广东省没有特殊需要,暂不作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这也是《立法法》施行以来,首次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议案提出的税额建议统筹考虑了广东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了广东污染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因素,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较低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和广东实际。
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戴运龙表示,广东省2014年至2016年排污费收入实际征收分别为9.56亿元、8.50亿元、7.86亿元。按拟定适用税额和优惠政策,以2016年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有的行业和企业可以增加享受税收优惠,测算当年广东可征收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6.72亿元,水污染物2.42亿元,分别增加2.26亿元和1.03亿元,加上平移的工业噪声0.52亿元(不含税法不再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1.49亿元),可实现环境保护税收入9.66亿元,比现行排污费增加1.8亿元。但这与广东省财政2016年环保实际投入248亿元相比非常少,环保投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要靠统筹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