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签订中长期合同不仅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体现。
事实上,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煤炭去产能政策的贯彻落实背景下,近两年来煤炭行业发展状况明显好转,像2015年煤炭行业价格全年大幅下跌的情况不复存在,煤矿生产经营秩序不断规范。但是,随着市场需求大幅增加和南方部分地区小煤矿关闭退出力度超出预期,煤炭生产、运输格局发生明显变化。
《通知》认为,签订中长期合同有利于企业生产组织,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优化运力配置,提高运输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有利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通知》对明年的中长期合同签约量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铁路、港航企业对中长期合同在运力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和兑现保障。
在时间表上,《通知》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应在12月上旬前完成2018年合同汇总工作,铁路部门应在12月中旬前完成对跨省区煤炭运力的配置。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
“2017年煤电企业长协合同量占煤企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大约在60%~70%,部分企业稍多达到70%以上,2018年政府目标是75%,企业大概率会朝着80%及以上的方向努力,这意味着现货市场量将减少,因而现货煤价的波动带动作用也将减弱。” 猎鹰资讯分析师蔡敏玲向记者表示。
她认为,从政府层面,煤电大型企业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无疑将提高政府对煤炭及电力行业的把握度,进而促进相关部门更好地监控调节煤价。不过,中长期合同定价机制依然是目前电煤博弈的关键。
对此,《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具体包括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铁路直达煤合同定价机制、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
以铁路直达煤合同定价机制为例,铁路直达煤供需双方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以下意见执行:即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
其中,浮动价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签订中长期合同对电煤双方都有好处,相当于锁定了彼此的大客户,只不过电厂希望价格越低越好,煤企则希望价格高一点,双方各持立场。”蔡敏玲表示。
一位煤炭行业从业人士向记者表示,为进一步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建议进一步明确联合惩戒措施,制定统一的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及履约考核办法;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部门间因政策相互不衔接、不配套,影响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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