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山西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联合召开环境保护税法宣传启动仪式,为明年1月1日起全省征收环保税做好前期准备。会上,双方签署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并在现场交接了征管数据。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通过的第一部“绿色税制”。该法确定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提高了环保税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向排污企业释放减排信号,也就是说企业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
环保税法明确了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开征“税”的同时停收“费”。据悉,山西省自1979年正式实施排污收费制度,38年以来取得可喜成绩,共征收排污费150余亿元。环保税法还确立了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协作机制,即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部门负责监测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同时,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权限,在经过相关程序后,可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税额、以及需要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
环保税法基本延续了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和基本政策,将排污费的缴费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规定直接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分别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对各类污染物确定了征收标准,其中大气、水以当量数计算,大气按照从大到小前三项污染物征税,水按照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目前,各级地税部门将围绕“造环境、促转型”的要求,加快推进环保税改革,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环保税的功能定位和调节作用,以环保税改革的丰硕成果推动全省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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