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近日发布《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要求今后各市、县(市)等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节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办法》要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高于全国平均配气价格的,应从低核定准许收益率;对企业实际运行中供销差率(含损耗)低于2%的部分,由管道天然气企业和用气户各分担50%。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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