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湖南出台《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全省关闭淘汰不安全落后煤矿50处;2018年底前,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退尽退、应关尽关。
近年来,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煤层赋存条件差、井型小、灾害重,矿井装备、技术相对落后,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数量占比大,去煤炭落后产能任务依然很重;同时,小煤矿发生矿难的概率相对较大,目前全省97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占76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意见》明确,要坚决关闭安全保障条件低、风险大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意见》指出,凡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在2017年12月1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已与地方政府签订限期退出关闭协议的,按协议时间到期关闭,最迟在2018年9月30日关闭到位。凡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能作为应急储备进行处置并实现正规开采的,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
凡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而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不含9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煤矿自愿关闭退出的,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按协议时间到期关闭,最迟在2018年9月30日关闭到位。
对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产停工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煤矿,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
对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不含9万吨)以上选择技改扩能的煤矿,限期实施技术改造。适当保留应急储备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