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指引》提出,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
《工作指引》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要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咨询专家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审批部门受理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有关项目信息须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是否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技术政策,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要求。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工作指引提出,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审核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等。
根据河北省对标先进省份、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要求,各级审批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工作指引》提出,建设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主体设施、环保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给予罚款。处罚到位后,可依申请受理环评文件审批申请,作出不予决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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