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抵扣在联邦层面主要采用生产税抵扣(PTC)和投资税抵扣(ITC)政策,州政府层面主要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和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一般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售电获得的直接电费收益;
2.生产税抵扣或投资税抵扣额;
3.绿色电力证书收益。
随着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增加和发电成本下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签订的长期购电合同价格呈现下降趋势,这在光伏发电产业尤为显著,与此同时绿色电力证书的价格近年来也显著下降。
生产税抵扣(PTC)
1992年,美国的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EPA)制定的生产税收减免政策(ProductionTax Credit, PTC)开始实施,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出并销售给电网的每一度电力(kWh)都可以获得生产税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为设备正式投运的前10年。抵扣标准最初为1.5美分/千瓦时,经过几次调整后,目前具备资格的风电、地热发电和以特定能源作物为燃料的“闭环”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抵扣标准为2.3美分/千瓦时,其他项目如以非特定能源作物为燃料的“开环”生物质发电、现有水电站技术效率升级和容量扩充、垃圾填埋气发电等项目的抵扣标准为1.1美分/千瓦时。
2005年后,生产税抵扣政策通过不同的法案进行了多次的更新和延期,如在2009年、2013年、2014年都进行了延期,由于每次都仅仅延期1-2年,且延期法案颁布的时间常常距离机制失效时间不足一个月甚至在失效后才颁布,美国风电装机也出现了大起大落的情况,如2012年新增装机1300万千瓦,2013年仅新增108万千瓦。2015年底,美国联邦政府将生产税抵扣和投资税抵扣政策都延期到2020年,这将是这两项政策保持稳定最长的时期,对促进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稳定发展节奏有重要作用。2014年,美国联邦税收联合委员会(JCT)估算了生产税抵扣支出情况,约为15亿美元,同时JCT还预计2014-2018年间生产税抵扣支出为164亿美元。
投资税抵扣
投资税抵扣政策源于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规定能源开发项目投资额的一部分可通过所得税抵扣。投资税抵扣对推进户用可再生能源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大型太阳能发电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规定如下:
1.投资税抵扣额为投资成本的30%:涵盖2016年前建成运行的太阳能项目(没有最高额度限制,包括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制冷或供暖设施、太阳能过程供热设施、使用光导纤维的混合式太阳能照明系统,但被动式太阳系统和太阳能集热系统不在政策覆盖范围内)、燃料电池项目(无最高额度限制,但每0.5千瓦的抵扣上限为1500美元,装机容量需大于0.5千瓦,发电效率高于30%)、小型风电(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运的系统无最高额度限制,装机容量需小于100千瓦)。
2.投资税抵扣额为投资成本的10%:2016年后商业运行的太阳能项目,地热系统,微型汽轮机,热电联产等。
投资税抵扣政策降低了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的纳税人所需缴纳的联邦所得税,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运时,投资税收抵扣即开始生效。投资税抵扣政策有助于抵消项目的前期投资,尤其是对初始投资高、资本密集型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如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和燃料电池),提供了针对性更强、更有效的经济激励。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在州一级政府展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概念来源于加州,后来逐渐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在开始阶段,各州的RPS作为电力结构调整法案的一部分,后来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案。目前有29个州和华盛顿特区要求本州内的供电/电网企业按照各州的计划满足收购最低份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要求。可再生能源技术通常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和部分水电等。
供电/电网企业可以通过运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达成配额指标,或者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REC)来满足要求,也可二者结合。绿色电力证书收益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收益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各州制定的配额指标不同,适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不同,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绿色电力证书价格又完全由市场定价,因此各州绿色电力证书价格也有很大差异,且不同年份间也可能差异较大,收益水平不确定性较大。近三年在美国中部和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较大的州,绿色电力证书的价格已经低于1美分/千瓦时,甚至0.5美分/千瓦时,仅为2010年前的1/10左右。
在适用技术方面,通常各州确定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是适合本州或当地特定资源的,通过对特定可再生能源或技术适用配额制度,各州希望达到鼓励适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和扩大其应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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