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政策文件。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7年6月,国务院批复江西等5省份的部分地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我国已逐渐构建起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
然而,从总体来看,我国绿色金融仍处在起步阶段,一些基础性工作还需完善。全国两会期间,如何用经济手段激发治污活力,增强治污动力,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的话题。
做好基础工作,加快绿色金融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
“为促进绿色金融对绿色发展作用的发挥,应尽快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建立绿色金融整合统计制度和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做好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建议。
在张智富看来,当前我国推进绿色金融尚有3项难点有待突破。首先是绿色金融界定标准不明确,绿色定义与国际公认的绿色定义存在差异。其次是绿色金融统计体系不完善,覆盖范围窄、统计内容仍待补充。此外,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待引导也是目前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江西省全省33家金融机构的问卷调查显示,66.67%的金融机构认为“绿色金融标准不明确”制约了绿色金融的推进。
为此,张智富建议,加快绿色金融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大绿色金融标准化部际统筹协调力度,加快启动成立跨部委的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组,负责绿色金融标准化的组织和协调。
同时,他也表示,完善绿色金融基础制度安排,还应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使绿色投融资活动的正外部性和污染投融资活动的负外部性内化为投资决策的收益和成本,从而起到激励绿色发展、约束污染投资的作用。
加快绿色金融改革试点,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绿色金融试点,是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的现实需求,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创新潜能,实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金融业自身发展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以安徽省为例,截至2017年年末,安徽省绿色信贷余额达1700亿元,较年初增加近300亿元,同比增速超过18%,高于全部贷款增速3.7个百分点。
安徽代表团《关于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建议》中写道:“特别是合肥市具备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业优势、生态环境优势、地理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具有申报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良好基础。”
代表团同时建议,国家支持合肥市申报试验区,应按照“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的原则,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深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强化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加强绿色金融开放合作,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也表示,应适时扩大绿色金融改革试点范围。他建议,在第一批绿色金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江苏等更多区域纳入试点范围,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实现“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有机衔接和合力。同时,建立完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鼓励上市公司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披露。
完善环责强制险制度,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相比绿色金融的其他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个险种属于商业保险,企业投保意愿不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政策。”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企划部资深经理周燕芳表示。
周燕芳介绍,截至2016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已覆盖30多个地区,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等多个领域。虽然覆盖面不低,但发展水平却不高。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仅1.44万家次,保费收入仅2.84亿元,同比增长3.9%。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同比增长8%,各项指标均远低于保险行业整体增速,在整个财产险市场所占比重连0.1%都不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缺乏强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规,污染企业环保违法成本较低和财税支持力度不足,被周燕芳认为是影响其发展的政策因素。而在市场主体方面,她认为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也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经营主体准入缺乏专门标准;二是费率厘定缺乏足够的基础数据;三是缺乏健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价机构。
从我国部分区域实践来看,已经有部分地区的试点效果明显,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福建省等地。周燕芳表示,可以借鉴国际及地方实践,建立环责强制险制度,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环境高风险行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并适时向其他行业推广。同时,要优化地方政府在环责险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的同时,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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