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地面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附后),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期限为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2日,请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海洋与渔业局、电力公司,有关光伏开发企业:
近几年,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下,我省太阳能发电应用市场迅速扩大,既推动了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又支撑了全省光伏产业较好发展。但同时,我省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面临支持政策不协调、建设标准不明确、复合功能要求不清晰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为推进我省地面光伏电站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地面光伏电站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发展地面光伏电站
各地需统筹辖区内土地(水面)资源、电网接入条件等,科学编制地面光伏电站发展有关规划计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农业、水利、林业、渔业、电网等规划的衔接。地面光伏电站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结合扶贫、现代农业、苗木培育、渔业养殖以及污染治理等功能,建设具有综合经济社会效益的复合地面光伏电站。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以及我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县备案管理。备案部门需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备案程序,不可增设备案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需完成选址、用地、环评、水保、洪评、林业、用海、电网接入、农(林、渔)业种植(养殖)方案等工作。
二、竞争性配置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我省地面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实施竞争性配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地面光伏电站可按国家及省的相关价格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补助及我省光伏发电项目补贴。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价、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项目备案,获得国土、农业、水利、林业、渔业等部门支持性意见)、电站复合农(林、渔)业投资规模、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企业业绩及诚信等均作为竞争要素。同等条件下,给予全省光伏小康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规模优先支持。统筹安排一定建设规模,用于各市千瓦级小型地面光伏电站建设,上网电价执行全省竞争上网电价平均水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我省同期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三、严格地面光伏电站用地管理
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地面光伏电站的,应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得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盖度不高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建设地面光伏电站。鼓励使用沿海滩涂、废弃矿山等非耕地或劣质耕地资源建设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在不破坏种植条件、不改变农业生产现状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条件较差的一般农用地,主要包括常年弃耕且土地等级较低的耕地和新开垦水土条件较差的坡耕地等建设复合地面光伏电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等重要水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建设光伏电站。建设光伏电站涉及水域和水工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占用水域的,须实行占补平衡或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符合农村道路认定标准的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复合光伏方阵采用租赁方式,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复合光伏电站建设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复合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占用小于10万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设不属于复合光伏电站项目的,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复合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破坏地面和耕作层,否则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上述要求,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工建设后,地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
四、强化地面光伏电站复合功能建设
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光伏组件覆盖密度满足农林作物透光要求,不破坏耕作层,确保地面正常开展农(林)业种植。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不影响水质,适合渔业养殖。在水产养殖场所设置光伏组件不得影响水质、水产养殖和产品捕捞。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参与建设规模竞争时,项目业主需提交农(林、渔)光互补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并单独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农(渔)业公司,负责农(林、渔)业投资建设工作。建设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施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做好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质量管控。地面光伏电站需由属地发改部门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电站并网时需初步完成土地改良、农林作物种植(渔业养殖)等工作。
已建和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需严格开展农(林、渔)业种植(养殖),切实发挥项目综合效益。项目业主每年底需向地方发改、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提交下年度农(林、渔)业生产计划,地方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
大型火电厂场区内、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的地面光伏电站不做复合功能要求。
五、加快配套电网建设运行服务
各级电网企业应加大全省电网建设投资力度,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加强光伏接入条件和接纳能力分析,并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工作。各地地面光伏项目要及时做好与电网企业的衔接,确保及时并网。对列入年度建设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应抓紧开展配套电网建设,确保项目及时并网。
丽水、衢州等电网相对薄弱地区要进一步加大电网建设投资力度,加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规模与电网接入的匹配,做好项目建设排序工作。对电力消纳困难地区,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与省电力公司充分衔接后,视情调整其年度建设规模。
六、加强项目开发监督管理
地面光伏电站并网投运前,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变更原因视情削减当地下一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地面光伏电站项目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各设区市可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电站建设质量较差、农(林、渔)业实施不到位等企业,经核实后纳入地方光伏发电投资企业黑名单和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能源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省地面光伏电站“多能互补”实施效果进行例行检查,农(林、渔)业实施效果较差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项目并网发电,“多能互补”实施效果突出的给予奖励。
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整改。
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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