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省政府法制办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5月30日。《条例》提出,省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可适当降低。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
在绿色建筑技术与应用方面,《条例》提出,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缺水地区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当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辽宁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应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鼓励农村绿色建筑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技术。(记者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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