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计划提出,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同时,进一步严格环保标准,将国家对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扩展到全省,11个市电力(燃煤以外)、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等行业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焦化行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全省上下共同努力,2017年我省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但空气质量形势依然严峻,必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特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城市及县城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各市要尽快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11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太原及周边区域县市(太原古交、清徐、阳曲,晋中太谷、祁县、平遥、灵石、介休,吕梁文水、交城、汾阳、孝义)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电力公司)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各地“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2018年5月底前需完成确村确户工作。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要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及其他区域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10月1日前,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11个设区市均要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实行联片管控。“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联防联控区域的县城2018年底前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各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6.加强煤质管控。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各市可根据实际提高煤质管控标准。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加强煤质抽查检测,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二)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7.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2018年化解煤炭产能2240万吨、粗钢产能190万吨、煤电机组100万千瓦以上。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煤炭厅)
8.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
9.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40%的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全省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10.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2018年5月底前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重点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臭氧污染严重的地区,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炬、烘炬、芳香炬的行业或生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1.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2018年5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现场和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各地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2.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13.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14.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各市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
15.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及违反限行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底前,各市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17.加强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
(四)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18.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飞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但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各设区市政府统筹把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
19.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问措施运输。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问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交管局)
20.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苦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1.强化禁燃禁放措施。严禁秸轩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轩禁烧主体责任,将秸轩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轩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11个设区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建成区内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各市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扩大禁放范围。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严禁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各市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错峰生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其中: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并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炯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由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限产比例。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市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各市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
(六)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夭气
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气象局)
2018年8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情况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并将工作方案及每月工作推进情况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考核问责。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空气质量每月排名通报。完善《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提高奖惩标准,加大空气质量改善奖励幅度。制定《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城市和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深化省级环保督察,开展省级环保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法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工业污染治理、老旧车淘汰以及科研技术支撑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的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保障公众知情权。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