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辽宁沈阳市、大连市,江苏南京市,福建厦门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深圳市,四川成都市,贵州贵阳市,陕西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根据要求,试点地区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改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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