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把开工整改和复工复产验收两道关口,要求长停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矿井整改必须经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必须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措施,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整改期限,严控下井人数,严防以整改名义擅自生产。负责批准开工整改的部门要及时将煤矿开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做好整改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对存在采区或采煤工作面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水害及瓦斯防治措施没有落实、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重大隐患的煤矿,一律不得同意恢复生产建设。今年全省在册煤矿128家,截至目前,地方政府批准煤矿开工55家,其中批准复产24家、整改3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