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台《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今后,将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省环保厅等部门将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PM2.5不降反升的,将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根据办法,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公式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公式中,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与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之差、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与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之差是重要数据,决定收入或支出生态补偿资金。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目标修正系数根据各市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完成季度目标的市系数取1。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若当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
此外,有关设区市需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同时,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晨报记者 王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