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疆发改委根据《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能源〔2016〕1366号)的有关要求,审核通过了一批11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企业,准许其纳入自治区2018年第二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管理目录》。
近日,我委根据《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能源〔2016〕1366号)的有关要求,审核通过了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新疆斯玛特易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公共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九赛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天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州慧聚宁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亨运铭峰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美景鸿成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和新疆追日电气有限公司等十一家企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准入条件,准许将上述十一家企业纳入自治区2018年第二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管理目录》。
我委要求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活动,对纳入《目录》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允许在全疆范围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及“电化新疆”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扩展我区电能消纳空间,推动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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