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将有效控制冬季取暖煤炭散烧直排和煤炭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既是转变群众传统生活方式的民生工程,也是改善大气环境的碧水蓝天工程。
结合滨州市实际,在去年“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基础上,今年我市出台了《滨州市2018年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将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改造。依据《方案》,2018年全市城市(县城)将完成新增清洁取暖480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4万户,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和农村新型社区全部实现清洁取暖。
因地制宜、成方连片、分类推进,科学合理确定改造区域、改造村居
《方案》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成方连片、分类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基础设施情况及各类能源供应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区域、改造村居。
其中,对于热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鼓励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对于生物质能源较为丰富的地区,鼓励采用生物质能源进行供暖;对于燃气基础设施薄弱、电力基础设施较好的地区,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等“煤改电”改造方式;各县(区)积极探索利用工业余热等各种方式进行供暖。
要根据电源、气源情况科学推进“煤改电”“煤改气”改造,特别是“煤改气”要本着“先合同、后改造”的要求,依据签订气源合同情况确定改造计划。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暂时难以推广使用的边远农村地区和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地区,通过集中供煤等方式,可使用洁净型煤替代散煤,提高供煤、用煤质量,并配套更换节能环保炉具。
财政对于“煤改气”每户奖补5000元,“煤改电”每户补贴4600元
对列入2018年改造范围的村(居),《方案》同时明确了财政奖补政策。在“煤改气”补助政策上,对于村(居)内管网建设、户内灶前阀前所有燃气设施安装,财政奖补3000元 /户;用户室内购置安装燃气壁挂炉、散热设施的,财政奖补2000元/户。自2018年起,对本年度改造用户在采暖季采暖用气每立方米补贴1元,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即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继续对2017年实施清洁取暖“煤改气”改造用户给予运行费用补贴。
“煤改电”补助政策方面,对实施“煤改电”的居民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及安装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按照4600元 /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煤改电”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自2018年起对本年度“煤改电”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
集中供暖补助政策方面,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主管网和村(居)内换热站的建设,财政奖补2000元/户;村(居、小区)内供热管网建设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小区)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奖补2000元/户;用户自行负责室内暖气片等散热设施的购置安装,财政补贴1000元/户。采用生物质分散取暖的,炉具必须符合达标排放要求,每套炉具最多补贴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补贴;对村民取暖用生物质燃料实施补贴,每吨补贴6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吨,补贴时间暂定3年。
市级财政在“煤改气”“煤改电”、生物质取暖运行补贴的基础上,分别对困难群众(扶贫、民政部门认定)增加0.5元/立方米、0.1元/千瓦时、300元/吨的运行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各县(区)也将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经济困难家庭的清洁取暖问题。
10月底前完成验收及调试工作,达到使用条件
在时间安排上,《方案》规定,各县(区)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0月底前完成验收及调试工作,达到使用条件。
在具体的工作中,各县(区)要根据建设推进计划做好施工组织工作,督导集中供热、供电、燃气等相关企业加大投资建设力度,加快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进度,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改造任务;协调乡镇(街道)、村(居)积极配合工程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要依法严格按照各类工程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改造一批、验收一批,不达标的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拨付,并及时规范存档。各县(区)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户验收,市级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验;对未按规定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区),暂停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对已完成的用户(包括2017年完成的“煤改气”“煤改电”用户)查缺补漏,巩固改造成果。同时,健全县、乡、村三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落实、费用保障、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及村(居)安全员培训、入户检查检修等制度,做好后续服务工作,防止停气、停电、设施损坏、废弃闲置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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