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采暖季,“气荒”一词又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中,虽说各种保供措施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但无论供气企业、还是用户仍不免本能性感到有些“慌张”。
但事实上,究竟何为“气荒”,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界定标准。而纵观全球,北半球一到冬季出现天然气供应紧张是一个长期、正常现象,即便在天然气资源丰富、储气设施发达的美国、俄罗斯,短期、局部的供应紧张都有可能会出现。但如果仅将小范围供需紧张,价格短期升高,或只要若干辆槽车的供应就可以满足需求的情况,简单等同于“气荒”难免有失公允,同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危害却不可估量。
一方面为国际资源供应商伺机惜售提价、国内不法商人攫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误导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最终必将为消费者增加负担。再者,对“气荒”的夸大宣传也抹杀了由天然气消费增长带来的能源结构升级,以及因年替代上亿吨煤炭而产生的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的巨大功劳,且让社会产生对天然气行业发展前景的消极担忧。
因此,笔者认为,当下我国急需在官方层面,构建天然气供应安全的标准体系,对“气荒”的概念予以科学、统一、准确界定,引导有关方面向社会正确释放供需信号,从而推动天然气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回顾历年媒体报道及相关文献材料,自2005年我国西气东输一线投运、天然气供需进入快车道发展以来,一到冬季即发生“气荒”似乎已是常态。但对比国际上发生的“气荒”现象,笔者认为,严格定义上讲,2017年并不能称之为“气荒年”。
纵观国际,由于气候、技术、事故以及地缘政治等原因,北半球天然气消费国甚至生产国经常发生局部、区域乃至全国性天然气失衡,在欧盟、北美这样的天然气市场化国家发生的天然气供需失衡才是 “真气荒”。
比如,2017年12月12日,奥地利鲍姆加腾一座大型天然气站发生爆炸。英国NBP气价上涨150%,爆炸所造成的供应紧张也扩散到了欧洲中部和南部。意大利工业部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再比如,2018年1月,美国东部地区迎来严寒天气,纽约有30厘米深的降雪,康涅狄格州的夜晚天气降至零下20摄氏度。极端天气推涨了用电与取暖需求,纽约和新英格兰地区天然气价格暴涨。据统计,现货天然气在纽约地区的价格高达175美元/百万英热单位,暴涨了60 倍,而全美基准的亨利枢纽管输天然气现货均价仅为2.93美元/百万英热单位。
还有俄罗斯、乌克兰因天然气债务问题导致的多次对欧洲天然气供应的中断,尤其是2009年,俄罗斯切断对乌克兰天然气供应,影响到多个欧盟国家的天然气供应,出现取暖用气短缺和供电困难,对生产和民众生活形成严峻威胁。
粗略统计,近10年欧盟、北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天然气大面积供应紧张,超过20次(不包括中国)。之所以将欧盟、北美的大部分天然气供应紧张称为“危机”或 “真气荒”,原因如下:一是上述国家气价早已市场化,供应紧张导致的价格上升反映实际天然气短缺;二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天然气消费量多年较为稳定,市场预期应该相对准确,供应紧张是刚性的;三是欧盟国家普遍建立了天然气供应安全的标准,失衡处罚严厉,供应紧张是真正缺气。
对比之下,反观我国,已经发生的所谓“气荒”是体制性原因,应该称之为“局部供应偏紧或失衡”。2017冬季是我国所谓“气荒”最为严重的一年,抛开中亚气短期减供的影响,如果没有煤改气推动,我国很有可能就不会出现“气荒”,反而是“过剩”。
我国所谓的“气荒”其实是由于价格管制,以及“煤改气”推进过程中协调不足所引起,且这种“气荒”的意义其实是积极的。问题在于,多年来,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供气企业在冬季气源紧张、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更愿意增加供应价格更高的非居民用气,而不是价格受政府严格管控的居民或者公服用气的供应,从而导致部分地区民生用气出现短缺。此外,我国目前缺乏冬夏峰谷气价和调峰气价,价格形式单一,未能真实反映不同用户的用气特征和用气需求,不能调节天然气需求量的峰谷差。
而且这种“气荒”也是小范围的,例如一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承诺用户优惠条件搞“点供”,在气源紧张的条件下不得不高价买气,从而小范围推高了价格,笔者测算其中涉及的量不会超过50亿方,仅占2017年消费总量的2%。
事实上,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样,随着天然气供给弹性逐步增大,未来发生大面积“气荒”的概率极小。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天然气市场处于快速上升期,市场在局部时间段出现供需不均衡是常态。但真假气荒的界定关键要看天然气行业是否为“市场化”。
笔者认为,约到2035年左右,我国天然气消费量达到峰值,天然气市场化体系已经完善,届时发生的天然气“供不应求”才可以认为是真气荒。在此之前,我国应该重点推进的工作就是借鉴欧盟做法,尽快建立科学的天然气“供应安全标准”体系,并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同时要建立管网等“基础设施标准”。
欧盟的供应安全标准体系核心是针对三类“受保护用户”:一是家庭用户,二是连接到配送管网或长输管网的中小企业和公服用户,且上述两类用户天然气消费量不超过终端消费总量的20%;三是为家庭用户供热且无替代燃料的企业。
根据欧盟相关指令规定,主管当局要求配送企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确保“受保护用户”供应:一是20年一遇的7天极低温度;二是20年一遇的至少30天特别高需求;一般冬季条件,单一最大天然气基础设施中断最少30天。也就是说,配气企业只要储气能力达到上述要求,就是供应安全,并有优先得到储气能力的权力,其它发电、工业用户得到剩余储气能力,并自己储存“替代燃料”,一般不属于供应安全的范畴。
欧盟对危机水平和应急计划的管理分三级,包括预警、报警、应急,其中应急是指异常高需求,重大供应中断,市场措施已不能应对,必须采取行政手段保障“受保护用户”供应,这应该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气荒”。对照此标准,我国多年来没有发生过如此严重的情况,只是管理上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缓解天然气供需紧张,当务之急要推进的工作是推进LNG接收站增容扩容、管网互联互通等。而大力加强储气设施尤其是地下储气库建设,仍是长期重要的工作。管网互联互通的建设虽然可以迅速扩大供应弹性,但应该以成本效益为中心,推行N-1规则(即在一个地理区域单一最大基础设施发生中断时,其余基础设施能够满足供应的时间要求)。此外,我国天然气上下游企业应该完善合同化供需机制,上游企业要坚持“量供而行、民生为主、应保则保”的原则,不是所有的用户都要完全保障用气,下游用户要“合理预测需求,保障重点用户”。只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天然气市场进入快速上升期的健康、稳定发展。(徐博系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高级经济师,仝晓波系中国能源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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