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汉中印发《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方案提出,火电企业深度改造。全市不再新建火电企业。2018年完成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火电机组全部完成热电联产改造,释放全部供热能力。对热电联产项目发电计划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采暖季,供热机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原则落实发电计划,确保民生用电、用热需求不受影响;非采暖季,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减少或停止发电。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汉办发〔2018〕9号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有关单位:
《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
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源头防治、全民共治和科学治霾、精准治霾的思路,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五新战略”任务、实现市委追赶超越和“三市”建设目标,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以增强区域联防联控为主线,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使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显著增强。
(二)工作目标。以颗粒物(PM10、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臭氧(O3)前体污染物控制。2018—2020年,全市各县区优良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逐年下降(目标任务详见附件);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7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9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
1. 优化产业结构。详细调研,摸清情况,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加大服务业扶持力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步伐。(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管委会包含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汉新区管委会、滨江新区管委会、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下同)
2.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开展全市工业企业用煤和社会生活用煤调查,准确掌握煤炭用量及使用分布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实行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制度;科学制定全市煤炭削减三年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大幅削减规上工业燃料煤和社会散煤使用量,对未完成煤炭削减任务的县区,削减任务结转至下一年度,并实行区域限批。(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 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加快天然气管网、电网和光伏电站等清洁能源设施建设;以居民家用散煤、三产服务行业散煤、中小型燃煤设施治理和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为重点,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落实散煤削减计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地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的,应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过渡;2018年市中心城区和平川县区建成区完成散煤削减任务,2019年其余县区建成区完成散煤削减任务,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散煤削减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住管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4.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并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018年4月底前,各县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5. 严格煤炭监管。建立和健全煤炭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以煤炭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加密检测频次,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固定煤炭经营户使用和销售不合格煤炭行为(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禁燃区”内已关闭搬迁的煤炭销售场所持续开展“回头看”,巩固“清零”成效(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以清理沿街叫卖的售煤摊贩为重点,严厉打击“禁燃区”内流动售煤行为(市住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大对煤炭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依托各超限站,严密盘查煤质、跟踪销售去向,严禁进入“禁燃区”内销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6. 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广清洁取暖新方式,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加快城市天然气建设力度,鼓励城镇居民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采暖,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禁止建设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站,积极谋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充分发挥资源循环综合利用效应;鼓励和引导群众使用清洁能源取暖,对困难群众和重点区域居民用户实施冬季取暖补贴政策,更换使用清洁能源;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农村智能电表改造(市发改委牵头,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详查居民小区集中供暖情况,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集中供暖;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城市智能电表改造(市住管局牵头,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严格落实冬季居民用电取暖差别电价补贴政策,不断扩大补贴范围,2020年底前覆盖全市各县区、镇(街道办)、村组(社区)(市供电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7. 开展全市“清炉”行动。全面排查和清理取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小煤炉和各类燃煤灶,强制更换和使用清洁能源和清洁设施;2018年完成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建成区“清炉”目标,2019年底前,完成各县区、镇(街道办)“清炉”目标(市住管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大各类燃煤锅炉、小煤炉销售经营户的监管力度,积极引导经营转型(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8. 加大燃煤锅炉拆改力度。持续开展“禁燃区”内已拆改燃煤锅炉“回头看”,巩固“清零”成效;2020年底前,全市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9. 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摸清现有燃气锅炉底数,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8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完成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深入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
10. 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制定在用机动车淘汰更新激励政策,在市中心城区及平川县区加快推进以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柴油车等为主的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更新工作,通过采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限行、禁行等手段,倒逼排放不达标等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控体系建设,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和超标排放执法取证能力、机动车污染排放执法防控监管及相关平台建设、完善和升级(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机场巴士)、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11. 推广新能源汽车。用足用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政策,加大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城市公交、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汽车,城市新增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2020年底前全市现有燃油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其中2018年不少于25%,2019年不少于65%。(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12. 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强化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推进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对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大机动车路检力度,严格落实禁限行措施,严查重处柴油货车等“冒黑烟”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13. 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市县两级在用机动车尾气检验和监管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每半年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仪器进行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精准度;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暂停或取消其检测资格(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14.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市场准入,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市工信委、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做好各自领域环节监管,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国Ⅲ标准要求的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平地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建规局牵头建筑工程领域、市住管局牵头市政工程领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交通工程领域、市水利局牵头水利工程领域,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15. 加强油品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确保全市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全覆盖。(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16. 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合理规划绕城路线,建立健全标识标牌,引导载货柴油车绕城行驶,严禁进入城区,确因保障民生和供货需要驶入的载货柴油车,需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以疏通城市内部交通网络、优化城市外部联系通道、构建多层次慢行交通网络为抓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道路建设水平;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建设,随路配建智能自行车租赁系统,营造良好的慢行交通系统(市建规局、市住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全面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17. 加强施工扬尘管控。严格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制定年度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方案,实行领导分片包抓制,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的防治联动制度,对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不诚信施工单位退出市场机制和取消招投标资质机制(市建规局、市住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硬化、覆盖、冲洗等抑尘措施(市建规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18.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制定道路清扫保洁年度实施方案,实行城市道路领导分段包抓制;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每年新增吸尘式道路保洁车辆不得低于新增保洁车辆的50%,逐步淘汰干扫式老旧设备,2020年底前,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建成区主干道及城市街道实现机械化清扫;加强相邻县区边界区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快规范渣土车运输监管,严格专业运输企业及车辆资质准入,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新增渣土车必须为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逐步淘汰原有老旧渣土车;加快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工地实时监测智能联动控制降尘,严厉打击非渣土运输公司“黑车”和冒顶装载、沿路抛洒、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运输车辆,2018年在市中心城区、城固县、洋县、勉县建成投用,2019年其他各县建成投用(市住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规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大加密国省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频次,严查重处道路污染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管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19. 强化工业物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格落实工业原辅材料堆放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堆放、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0. 严管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矿山开采扬尘污染。建筑垃圾消纳场要严格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六个100%”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矿山开采企业,特别是碎石场要严格落实道路硬化、湿法作业、车辆冲洗等抑尘措施,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1. 严格采砂监管。严格执行汉江干流等禁止采砂规定,清理整顿违规采沙场,落实采沙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2. 严格执行“禁土令”。冬防期间,市中心城区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建筑、拆迁工地等一律停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渣土车、砂石车、商砼车按规定停止作业,禁止上路。(市建规局、市住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大力提升固定源监管水平
23. 实施高排放企业关停或搬迁。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焦化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方案,率先关停搬迁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建成区企业,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等行业企业产能(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4.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到2020年,完成所有列入国家《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源的排放许可证核发,未按国家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5. 深化工业污染源监管。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督导污染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监督污染源企业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对涉气污染源企业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6. 火电企业深度改造。全市不再新建火电企业。2018年完成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火电机组全部完成热电联产改造,释放全部供热能力。对热电联产项目发电计划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采暖季,供热机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原则落实发电计划,确保民生用电、用热需求不受影响;非采暖季,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减少或停止发电。(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7.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深入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汽修及4S店、铁艺喷漆、广告喷涂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减排。2018年6月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建成区内相关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治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汽修及4S店领域,市住管局牵头铁艺喷漆、广告喷涂领域,市环保局牵头工业企业领域,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进加油站、油品储运销设施三次油气回收治理,2018年完成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建成区内三次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VOCs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VOCs排放重点工业园区建设VOC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凡达不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业整改(市环保局、市住管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防有烟烧烤“死灰复燃”(市住管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8. 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制定“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三年行动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具有固定设施的、有污染排放的生产性“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整治,实行拉网式深挖排查,实现动态清单式管理,以清理隐蔽区域的“散乱污”企业为重点,严格按照“两断三清”要求,重拳出击,确保整治到位。(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持续加大禁燃禁放力度
29. 源头管控烟花爆竹。严格烟花爆竹审批,“禁放区”内不得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点,对禁放规定实施前已批准的,不得对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审,经营期满后予以取缔,对违规审批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禁放区”外审批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要明确销售数量,实行限量销售,对超过限量销售的,一律予以取缔;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点取缔工作。(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0. 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控。严格执行《汉中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规定》,“禁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加大宾馆酒店、居民小区、临街商铺、汽车销售4S店、公墓等重点燃放场所管控,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各类重大节假日期间,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加密巡查力度,严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2018年5月底,各县区要参照《汉中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规定》,出台相应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市公安局牵头,市住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1. 强化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继续按照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烧要求,坚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加大昼夜巡查力度,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不断扩大视频监控范围,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原料利用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秸秆原料产业化利用实现一县一品,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利用水平 (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快推进秸秆还田、青贮饲料、堆肥等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推进实施秸秆全量利用试点示范,从源头严控秸秆焚烧(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不断推进城市绿化
32. 综合实施增绿工程。融入“森林城市”建设理念,结合“五城联创”,以营造市内宜居环境圈为重点,有效利用城市空间,推进立体绿化,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标准,大力开展城市补绿和广场公园建设,实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市住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增绿计划,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人工造林、退耕还林、湿地恢复等生态建设、绿色屏障工程(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水土保持治理,加快建设汉江湿地公园,持续开展河道生态修复、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保障河湖生态流量,维持河湖生态健康,增加湿地湖泊等水域面积(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防控
33.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企业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区位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确定同行业企业管控次序,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均衡控制,采取综合控制措施,实施统一的区域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建立空气质量指标升高紧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联动,坚持大气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4. 增强预测预报能力。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完善健全72小时精细化常规预报和168小时潜势预报能力,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多部门联动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5. 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人影作业能力建设,2019年前全面建成全市高山烟炉体系;全年全时段密切关注气象条件,及时抓住有利时机,利用“火箭+烟炉”有效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气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6. 严格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制定全市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工作方案,实行清单化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制定错峰停限产方案;每年4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召开错峰停限产协调会议,提前安排调整全年生产计划,部署错峰停限产工作(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夏季重点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对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商品混凝土)行业限产3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焦化行业统筹制定停产检修计划(也可通过停运部分装置方式),限产3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10:00—16:00停止生产)(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冬防严管期(11月15日至来年1月31日)对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钢铁、焦化、冶炼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钢铁产能限产3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焦化企业限产30%左右,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冶炼企业限产30%左右(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规局、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电力行业依据全省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按照煤耗高效、排放绩效综合水平精准实施错峰生产,在保证居民、企业正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八)坚持全民共治
37. 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陕西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和《汉中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县(区)、镇(街道办)、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市环保局、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38.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排污信息,定期在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发挥街道办、社区及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畅通监督渠道,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公众进一步理性认识、科学应对、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坚决提升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精选充足的人员力量,保障充足的工作经费;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市级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二)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要求,不断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燃煤集中供热、石化、化工、水泥、焦化等高耗煤、高污染、高排放项目,所有新建项目中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完善鼓励激励机制。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制定铁腕治霾奖罚办法,试点实施空气质量补偿;推动调整峰谷电价时段,适应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研究出台VOCs治理奖补政策,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电化汉中”建设,做好电网改造规划,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积极推进电网改造项目落地(市发改委牵头,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切实加快天然气第二、第三气源项目建设,有效提升全市天然气供气稳定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采用“点供”等方式逐步实施乡镇气化,鼓励液化石油气等其他清洁能源进入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的边缘乡镇和农村区域;进一步协调落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保障工作,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煤改气;大力推进天然气应急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住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开展常态化环境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联动,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在重点时段对重点涉气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管,监督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规定,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开展“点穴式”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市保护督察办负责)。
(六)提升科学治霾水平。加快完成大气污染源解析,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动态溯源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针对重点行业污染物治理、居民健康防护,积极联系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等开展科技攻关,借鉴和学习西安治霾塔、兰州高空降尘、雷达扫描走航车等全国先进治霾技术及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应用;科学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构建区域环保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数据、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精准度,实现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放情况的靶向管控。(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七)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2018年,平川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达到2个,市中心城区和平川县区重点镇(街道办)建成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2019年底前,各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达到2个,所有镇(街道办)建成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八)严格考核问责。将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牵头、负责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和牵头、负责工作推进不实、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市级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市大气办牵头,市监委、市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负责)
(九)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每年初向社会公布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工作任务、牵头部门,量化到具体指标、具体措施、具体企业,年末向社会公布当年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均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大气办,其中三年规划在2018年4月底前制定印发,年度实施方案在每年3月15日前制定印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逐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工作台账管理,每月28日前向市大气办书面报送本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下月重点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办,抄送市大气办。同时按照要求,做好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自查工作和资料收集整理。(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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