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发改委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全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各类电价加价行为。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取消每年11月至次年4月对工商业用电加价0.24元/千瓦时的枯水季加价政策,并将中部电网和阿里电网的工业、商业、非工业用电价格统一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全区中部电网、昌都电网和阿里电网工商业用电年平均价格下降幅度均已超过10%的目标任务。但是部分接受转供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的工商业用户还未能完全得到电价下调的实惠。
此外,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需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向租户(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用电)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如选择采用“公平分摊”方式,应将分摊电量和电费情况进行按期公示(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收费周期一致)。供电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相关电量、电费证明。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全区相关部门已经要求转供电主体务必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我区出台的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措施,全部按照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自2018年11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对转供电主体未予执行上述政策的,用户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自治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的予以坚决查处,切实维护全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全区电力价格秩序。
原标题:西藏集中整治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加价行为 如遇加价行为 用户可拨打电话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