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发改委、华东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同意印发《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的批复,进入准入目录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在完成注册后才能参与直接交易。
上海电力用户准入规定是:
(一) 在上海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户。在电网企业单独立户的内部核算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参与直接交易试点。
(二) 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指标达标,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用户。
(三) 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严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参与。
(四) 无自备电厂(不含光伏、纯余热余压、燃气三联供自发自用电站)、无转供电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试点范围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
(五) 具备一定年用电量规模,具有较强用电管理能力的,且两年内能完成需求侧在线监测终端平台安装的用户。
(六) 试点期间暂定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2016年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执行标准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其中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试点期间对上海市政府扶持的重大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今后视情况逐步开放其他工商业用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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