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新能源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后,低速电动车也被纳入监管范围。11月8日,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近年来,随着需求猛增,低速电动车市场迅速扩张,同时也带来诸多治理难题。不过,此次出台新规为市场“降温”的同时,业内也更期盼行业标准尽快出炉。
产能“刹车”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由于低速电动车成本低廉,使用便利,近年来该市场发展迅速,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低速电动车年产达100万辆、社会保有量超300万辆。
由于存在制度漏洞,目前市场上的低速电动车,常以“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名义出现,多数使用铅酸电池,价格低廉、无牌照、无保险,更无须驾照,一些驾驶人未经系统培训,未获取驾驶资格,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现象突出。而且交管部门在遇到违规案件时也无法可依、难以处理。
据统计,近五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由低速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增长,近两年年均分别增长23.3%和30.9%。
有分析指出,低速电动车的行业准入、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都存在着规则和监管缺位、薄弱问题。为此,越来越多的交通参与者呼吁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交通秩序,处理好交通安全与方便出行的关系,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此次出台的《通知》指出,将分三个阶段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同时,面对无序扩张的产能,《通知》明确,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千亿市场
经过多年的爆炸性增长,低速电动车市场已今非昔比。以低速电动车生产大省山东为例,据山东汽车行业协会统计,2017年山东累计生产低速电动汽车75.6万辆,从2009-2017年,山东已面向全国生产低速电动汽车219.06万辆。今年上半年,山东又累计产出低速电动车32.72万辆,同比增长30.52%。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也不过35万辆。
前瞻产业研究院分析认为,预计到2020年我国低速电动车保有量将迅速扩大到1000万辆以上,市场规模将达到千亿级别,若考虑低速电动汽车4-5年的更新迭代周期,对应2020年销量,低速电动汽车年销量将超过300万辆,且年均复合增速达到27%,即每100个购买电动汽车的人就会有27个重复进行购买。
据了解,因为使用成本低、便捷好停、燃油车限购等诸多因素,低速电动车近些年在二、三线小城市销量猛增。“低速电动车普遍售价在2万-3万元之间,且用车成本极低,对于日常城市用车可以说极为便利,目前已成为许多三四线、乡镇人群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国内一家低速电动车企业的内部人士透露。
此外,低速电动车也是老年人出行的一大选择。据《“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测,到2020年中国60岁以上老人将增至2.55亿人左右,到2050年,60岁以上人口超过4亿。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也说明了低速电动车存在的必要性,其合法化更应是必然的结果。
但因国标的缺位,低速电动车目前还没有上牌通道,难以纳入统一的政府监管体系当中,属于马路上的“黑户口”。在现有的道路上,人行道固然不可取;非机动车道上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低速电动车的时速往往达到50-60公里;在机动车道上,它又不具备机动车的标准,自然也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监管细则亟待出台
经过近些年的快速发展,低速电动车还未取得“合法身份”,车企纷纷表示急需相关标准的出台给自己“正名”。但关于低速电动车相关国家技术标准的出台则一拖再拖,有的地方政府更是采取“一刀切”的方法。
全国人大代表池建美此前也呼吁加快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出台。池建美认为,出台四轮低速电动车产品标准和企业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是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对于是否支持低速电动车行业的发展,从2016年开始,相关部门与业内就一直在激烈讨论。2016年10月1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36号建议的答复》提到,国务院批复工信部等部委,表示关于低速电动车要“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此后不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制定周期为24个月。
根据24个月的制定周期,2018年10月是该标准出炉的最后期限。但截至目前,相关技术标准尚未出台。
此外,地方政府也对低速电动车管理做了相关探索,大多数地区的试行管理都是按照新品类进行特殊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试行管理办法。比如车主需持C3或C2以上的驾驶证,车辆需要统一建档挂牌,允许低速电动车在市一级及以下公路机动车道行驶等。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起草组组长董扬认为,针对中国低速电动车发展实际,将其界定为尺寸小于、车速低于普通汽车的机动车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在管理上,可参照日本的轻四轮车和国内现行的农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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