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在各级各部门监管监察下,取得很好成绩,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减少,为保障煤矿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一些地区和地方,还有个别部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不牢固,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希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视。
一是监管能力与煤矿安全现实需要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基层监管能力严重不足,执法缺乏专业性。煤矿企业对一些瓦斯治理的规定、标准理解不全面,甚至有意曲解,相关监管部门也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大多数煤矿地质条件复杂,断层、构造多,煤层软,主采煤层厚度薄,且钻机功率小,操作技能差。在这种条件下,要求煤矿实施长钻孔是难以达到的,有的煤矿为了能进行生产,就想办法通过造假达到文件要求。
二是对企业明显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执法。一些部门习惯于运用传统管理思维和行政手段开展工作,检查多、执法少;部分执法人员有畏难情绪和麻痹松懈思想,担当勇气不足,怕追责不愿去现场等。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央企和国有大型集团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有畏难思想,仅仅停留在提要求上,未能严格执法;对一些长期亏损、包袱较重的国有重点煤矿,存在同情心理、善意“放一马”的思想。目前大量监管人员或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或仅有小煤矿工作经历,综合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尤其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根本看不出问题和隐患。
三是对中介机构技术服务结果疏于监管。当前,大量中介机构承担煤矿企业委托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业务。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报告,连最基本的内容、格式和合法合规性都不审查,认为出了问题都是中介机构的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监管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
四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效能不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将瓦斯防治工作作为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充分利用好煤矿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和监察执法数据库的资料,开展针对性的监察执法,“一矿一策”分类监察不准确,存在盲目加大监察频次、忽视执法效果的情况。
上一篇: 甘肃兰州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