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草案共8章93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广西区能源消费结构发展不均衡,对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过分依赖,天然气价格过高,管网建设滞后,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因此,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淘汏落后产能,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是条例在工业、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着力点。
为此,一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全自治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自治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合理规划和控制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另一方面,条例对工业项目、工业园区清洁生产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建工业项目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符合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供气设施,实行集中供热供气。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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