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到2017年,中国开启了环保政策,尤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快速更新模式。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已经出台了大气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规划方案等280 余项。
进入2018年,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同样层出不穷。中国环保在线盘点出今年以来出台的大气领域关注度较高的热门政策,以飨读者。
一、《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第一批《大气名录》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实施管控的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共11种(类)。
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种挥发性有机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种(类)重金属类物质。
这11种(类)化学物质涉及的主要排放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这是新《大气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发布《大气名录》,今后还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改善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实际环境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名录,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7日
《恶臭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企业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术,加强自我管理,保障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按修订的标准限值要求,可以使恶臭气体排放降低到较低水平,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新标准将给予现有企业1-2年的过渡期,为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全面达到新标准要求预留合理时间。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如下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5日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修改了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并修改完善了相应的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今后,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项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对涉及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内容进行调整,与标准保持一致。
五、《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8年7月3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行动计划》提出,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行动计划》提出六方面任务措施,并明确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还要求加快完善相关政策,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等。
六、《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排名工作,结合大气污染管理的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依据规定,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指标进行排序,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
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名在前20%的城市,不纳入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排名。
七、《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9日
国家强制标准GB 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已经对外正式发布,此标准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把空气净化器分为两类:单一净化功能产品(具有颗粒物净化能力)与复合净化功能产品(同时具有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其中,单一净化功能产品任意一种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实测值不低于50%,复合净化功能产品每种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实测值均不低于50%。
标准规定,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是指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所允许的能效比最低值和待机功率最大值。空气净化器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能效限定值为能效等级的3级。随着新国标的落地,一大批不符合能效等级的产品将被淘汰出局。
八、《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
山西省出台《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号称“史上最严”的省级环保法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政策之所以备受全国范围关注,只因为鉴于我国各地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相互借鉴特性,预计类似政策也会在其它省市得到借鉴和推广,明年国内环保形势恐怕严上加严。
《条例》增加了“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
《条例》还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