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南宁市(含七区五县)销售、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含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等),市财政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给予汽车生产企业补助。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的30%给予地方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的80%给予地方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国家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购买者进行结算,在下达车辆国家补助资金计划后再按程序向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地方补助资金。
据通知,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事项仍按南府办〔2016〕83号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