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实施分布式光伏、分布式燃机、储能、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等能源互联网项目,促进多能互补,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并按要求接入园区低碳能源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项目类型不同予以补贴
1.分布式光伏项目。针对在园区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业主单位0.1元;
2.分布式燃机以及储能项目。针对在园区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的分布式燃机项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业主单位0.3元。
政策原文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园管规字〔2019〕1号
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4日
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绿色园区、能源互联网示范园区建设力度,依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为规范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公开、透明,坚持“政策导向、突出重点,绩效优先、总额调控,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分工和职责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和财政局共同管理,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服中心”)协助参与。
经发委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统筹管理,提出年度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制定和发布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确定扶持重点,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自评价。企服中心负责项目受理、形式审查及财务初审工作。
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根据经发委的年度项目预算需求安排预算,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对象、范围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绿色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和其他上级要求开展的、有助于项目单位挖掘绿色制造潜力、使用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实现多能互补、提升能效水平的第三方辅导咨询服务)以及对经国家、江苏省认定的绿色制造体系企业进行奖补;
(二)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三)绿色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能源互联网项目及其他支撑园区绿色发展的重点项目;
(四)补充“绿色智造贷”(原低碳节能服务贷)资金池,扩大“绿色智造贷”支持项目覆盖面,重点对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等支持,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五)其他经管委会批准与绿色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对于第五条第一项所述项目,奖补标准如下
(一)企业开展绿色发展能力建设项目,以企业最终获得资质证书及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奖补,每项不超过5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认证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七条 对于第五条第二项所述项目,根据年度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等级评定为超额完成的单位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单位奖励不超过15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年度表彰和奖励方案另行报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 对于第五条第三项所述项目,奖补标准如下
(一)节能改造项目以拟补贴项目每单位投资产生的节能量为依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补助。购买注册在园区企业的硬件设备、解决方案或软件技术进行改造,且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超过70%,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的补助;
(二)循环经济项目根据项目资源减量化、废弃物再利用、资源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补助。购买注册在园区企业的硬件设备、解决方案或软件技术进行改造,且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超过70%,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的补助;
(三)能源互联网项目项目单位实施分布式光伏、分布式燃机、储能、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等能源互联网项目,促进多能互补,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并按要求接入园区低碳能源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项目类型不同予以补贴
1.分布式光伏项目。针对在园区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业主单位0.1元;
2.分布式燃机以及储能项目。针对在园区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的分布式燃机项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业主单位0.3元;
3.能源管理平台项目。项目单位实施能源管理平台建设,按照一个数据采集点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购买注册在园区企业的硬件设备、解决方案或软件技术开展能源管理平台建设,且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超过70%,按照一个数据采集点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项目单位开展能源管理平台运营,按照每年每个数据点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单位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3年。
第九条 对于第五条第四项所述项目,给予获得“绿色智造贷”项目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利息补贴以及50%的保险费或融资担保费补贴,项目单位年度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保险费或融资担保费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最长补贴3年。
第十条 对于第五条第五项所述其他有助于实现多能互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绿色发展项目,补贴方案另行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相同年度因同一项目同时获得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项补贴的,或因同一项目在不同年度获得运营补贴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各级各类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第五条第一项所述项目
(一)经发委于每年一季度确定当年度各项业务的推广计划、预算计划和补助标准;
(二)经发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项目单位进行审核,并确定当年度的推广名单;
(三)列入推广名单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于当年度完成,项目完成后报经发委审验;
(四)通过审验的项目单位列入当年度奖补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定。管委会审定通过后,经发委在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上对奖补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第五条第二项所述项目
(一)经发委发布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年耗能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考核;
(二)重点用能单位于每年一季度末对照考核指标提交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发委对照评分标准,对考核对象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考核打分,得出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以及对“超额完成”等级企业的奖励方案上报管委会审定。管委会审定通过后,经发委在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上对考核结果、奖励方案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对于第五条第三项所述项目
(一)经发委于每年一季度发布当年度的申报指南,明确引导资金的重点引导方向、扶持领域,并对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等进行说明;
(二)企服中心每年二季度开展当年度申报项目的项目初审、财务专项审计,经发委负责对申报项目开展第三方节能量评估、专家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当年度绿色发展重点项目奖补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定。管委会审定后,经发委在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上对奖补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对于第五条第四项所述项目
(一)经发委于每年一季度启动当年度的申报工作;
(二)审验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绿色智造贷”贴息及保费补助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定。管委会审定后,经发委在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上对补助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第五条第五项所述项目,项目完成后,经发委根据相关文件(材料)等列入当年度引导资金奖励或补助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定。管委会审定后,经发委在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上对奖励或补助计划进行公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局、经发委建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经发委负责对引导资金预算制定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跟踪和自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经发委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和自评价工作,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并向工委、管委会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 财政局应当会同经发委制定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方案。评价方案需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评价实施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督查、验收等工作,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经发委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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