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山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平山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建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物)。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收。
第三条 我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城管局共同制定,经县政府同意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核准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不含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以床位为单位收取;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沿街摊点以摊位为单位收取;客运车辆以座位为单位收取;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一)各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应交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城管执法局计算并提供征收金额,县财政局按单位统一一次性代扣。非财政供养人员由县城管局直接征收。
(二)县城规划区域内各村应缴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平山镇人民政府代征。
(三)医院、宾馆、休闲娱乐场所、餐饮业以及工商企业等和散居城镇居民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以及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征收。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由县城管局征收。
(五)各居住小区应交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与办事处共同征收。
(六)客运车辆(包括长短途客运车辆、县城公交车、出租车)应交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汽车站、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按经营范围代征。
(七)需要由单位代征代扣的,由县城管局与代征代扣单位签订代征代扣协议,明确代征代扣范围、收费标准、代征代扣手续费等事项,并监督代征代扣单位费用的收取。
第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政府定价,县城管局执收,执收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缴入国库。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对受委托代收代扣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金额给予3%的代收代扣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交纳的:县城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收费标准:1元/人·月;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收费标准:3元/人·年。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元/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和沿街摊点,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县城公交车、出租车(不含客运企业)按核定座位数计收,收费标准:0.3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量计收,标准为:处置费6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立方米。
第八条 所有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后,除已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与城市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一条 县文明办、县城管局、县电视台等部门及平山镇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全面提高居民城市意识,积极参与、支持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城管局要进一步完善环卫清扫清运制度,在城区聘请老干部、人大、政协、群众代表组成卫生监督员,设立环卫服务热线,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环卫保洁要做到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工作标准,要合理规范建设垃圾点及垃圾转运站,城区主要街道垃圾清运做到随产随清,社区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 凡具备征收垃圾处理费条件的乡(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此文件有效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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