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水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分别就建立有利于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各类水源比价关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三方面作出明确。
山西省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资源
《通知》明确,再生水是山西省鼓励优先使用的水资源,对再生水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具体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促进城市再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鼓励采矿区以自用、回用等方式,优先综合利用矿井水,矿井水用于本矿以外用户时,供水价格应明显低于自来水同类用水价格,具体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鼓励农业生产使用黄河水,鼓励万家寨引黄工程积极扩大供水量,加快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补偿合理成本的引黄水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生态水保本、生活水微利、工业水合理的原则确定引黄各类供水价格,保障引黄工程稳定运行。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对不同用水户制定不同的水价政策,构建非农业用水价格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农业排灌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
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
污水处理已成为当今环保措施之一,经过处理的污水被广泛使用于建筑、农业、交通、石化、城市景观等各个领域,那么污水处理服务费该如何收取?
《通知》中,山西省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与此同时,山西省将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为营造节约用水氛围,山西省还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2020年底前将全面落实到位。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此外,山西省还将深入推进当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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