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平均降低浙江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平均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