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及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期评估工作。
《通知》中提出,评估工作将结合2018年6月印发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绩效评价办法》开展。按照《评价办法》,试点城市出现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中期评估或总体绩效评价不合格,将取消试点资金,扣回奖励资金。
《通知》要求,以2016年为基准年,评估各项工作逐年推进完成情况,评估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河南省部分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汾渭平原城市、张家口市、雄安新区单独评估。
其中,评估内容包括气源电源保障,气源供应、输(配)气能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电网改造等情况,分析总结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2021年规划目标值的建议等。
以下为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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