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成本费用项的审核方法操作性有待提高、对企业成本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待加强等问题,对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征求意见稿》拟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一次性密集出台落实中发9号文的6个配套文件。按照其中《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国各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第一个核价周期的输(配)电价已经核定完成。
推进监审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新一轮电改中,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是业内普遍认为整体开展较好的一环。
截至目前,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核定工作已完成,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首个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水平已规定。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调低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印发《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调低灵宝直流等21个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用以继续降低用能成本,并就降低价格形成差额资金的分配,在送受两端及电网之间的分配比例进行了明确。
基于近年来的工作推进,《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直接指出目前电网成本监管的部分问题。如部分成本费用项的审核方法比较原则,操作性有待于提高;对企业成本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待加强;对电网成本信息归集、报送义务不够明确;对引导企业合理投资、约束不合理内部关联方交易、相关企业配合责任等方面没有规定要求。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表示,在各地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实践中,已经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和做法,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加以推广。而此次的修订完善,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为目标,旨在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成本监审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其中的折旧费,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运行维护费,是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为推进监审科学化,《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几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以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等。
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
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第二轮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实地审核,此次监审范围包括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省级电网和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据了解,在2015年开展的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中,共核减不相关、不合理费用约1284亿元。
进一步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电成本,需要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多项科学细化监管方式,如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3类输电定价成本;将运营费用细化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等均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
这其中,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等。
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设计者对电网企业进行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成本监管的决心,也可以看到设计者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的智慧,而以上或许都将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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