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江门市环保部门公布《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简称细则)。细则试用于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废水收集和处置的管理(不含危险废物转移)。
细则实施对象以零散工业废水为主,每月废水排放≤50吨的工业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废水收集、处置。同时企业自己要有设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需要环评达标、有排污许可证须,有足够处置工业废水能力及处理工艺,废水排放能防护盒环评和地方水环境验收标准。
本次细则的出台,反应了江门市将环保治理与市场化运作挂钩,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培育可持续的第三方污染治理商业模式,最终形成“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建设废水收集池———第三方治理企业收集转运、集中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全过程监管”的治理生态链。
三项主要基本原则:
1、实施对象以零散工业废水为主,废水排放标准≤50吨/月;有自建设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质达标稳定。
2、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求具备相关环评资质,有排污许可证;有收集、处理废水的能力和工艺。
3、实施市场化运作。废水产生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承担约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双方通过经济合同约定,相互监督、共同负责。
主要工作流程:
一是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废水转移实行联单跟踪制度;三是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做好台帐档案管理。
原文如下:关于印发《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6 15:44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环函〔2019〕44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环保局:
为配合实施《江门市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规范有序推进市区中小型企业走绿色可持续发展,引导市区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零散工业废水合法排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45号)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43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区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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