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办法》充分体现武汉市滨江滨湖的水域特色,围绕做好江城“水文章”,突出“严”字当头,要求加强水环境保护约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汉江采砂,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动的,应当按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项目、造纸项目;严格限制在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长江、汉江沿岸化工企业进行关闭、改造、搬迁或者转产;禁止在中心城区湖泊开展渔业养殖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环境监管和执法、责任追究以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多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别承担责任;通过组织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规定约谈机制,明确约谈对象、进行约谈的具体情形、实施步骤及监督措施,并强调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