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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煤炭业要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

时间:2021-04-08 21:04:38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国家发改委5月9日发布通知提出,2019年要全面开展巩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年去产能煤矿实施“回头看”,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秩序。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加快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行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将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工作重点,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破产清算,加快形成市场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释放错配资源。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加快退出落后和不安全的煤矿。在统筹考虑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等因素的同时,对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冲击地压煤矿组织开展安全论证,对煤与瓦斯突出等高风险煤矿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并根据论证和体检报告分类处置。对具备灾害防治能力的严格控制开采强度,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纳入2019年去产能范围。坚持先立后破原则,结合煤炭供需形势和资源运力情况,有序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提升一批,逐矿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和质量要求的煤矿。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做到应去尽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对其他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

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停止核准以下煤矿: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新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新特点,按照规划一批、核准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在大型煤炭基地抓紧谋划布局和加快建设一批优质产能煤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项目各类报建手续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研究并联办理、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支持政策,支持地方探索煤矿开工报建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推动已承担产能置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项目,加快核准、加快开工、加快投产,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到2020年,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82%以上。按照发改运行﹝2017﹞763号、1448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申请核增产能的煤矿要限期办理完善环评、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释放产能。

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要结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在确保煤炭供应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关闭退出,并严格按标准履行验收程序,关闭退出后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年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制定完善可操作、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去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地区煤炭供应实际和接续资源运力落实情况,通过与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电煤供需合同、开展产能协作、建立生产基地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组织做好均衡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2019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巩固煤炭去产能成果。建立完善煤炭去产能工作台账,系统总结推广去产能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巩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年去产能煤矿实施“回头看”,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秩序。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加快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行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将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工作重点,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破产清算,加快形成市场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释放错配资源。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三、加快退出落后和不安全的煤矿。在统筹考虑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等因素的同时,对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冲击地压煤矿组织开展安全论证,对煤与瓦斯突出等高风险煤矿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并根据论证和体检报告分类处置。对具备灾害防治能力的严格控制开采强度,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纳入2019年去产能范围。坚持先立后破原则,结合煤炭供需形势和资源运力情况,有序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提升一批,逐矿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四、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和质量要求的煤矿。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做到应去尽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对其他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

五、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停止核准以下煤矿: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新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六、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新特点,按照规划一批、核准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在大型煤炭基地抓紧谋划布局和加快建设一批优质产能煤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项目各类报建手续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研究并联办理、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支持政策,支持地方探索煤矿开工报建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推动已承担产能置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项目,加快核准、加快开工、加快投产,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到2020年,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82%以上。按照发改运行﹝2017﹞763号、1448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申请核增产能的煤矿要限期办理完善环评、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释放产能。

七、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要结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在确保煤炭供应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关闭退出,并严格按标准履行验收程序,关闭退出后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年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制定完善可操作、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去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地区煤炭供应实际和接续资源运力落实情况,通过与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电煤供需合同、开展产能协作、建立生产基地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组织做好均衡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八、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严格限制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核减产能。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在煤矿设计、建设等环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切实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九、深入推进煤炭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完善财税激励和产能置换政策,鼓励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露天煤矿土地复垦,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发展风电、光伏、现代农业等产业。到2020年,土地复垦率达到60%左右,煤矸石综合利用率75%左右,矿井水利用率80%左右。

十、深入推进煤炭清洁运输。加快北煤南运通道建设,支持蒙冀、兰渝、瓦日铁路配套专用线、联络线、装卸站、堆场等集疏运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能力。加强车辆调配和运输组织,保障重点区域电煤运输需求。进一步优化煤炭运输结构,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进一步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积极推进集运站、储煤场环保改造,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储运能力。

十一、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研究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增加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有效减少火电出力,降低电煤消耗。加大原煤入选比例,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健全商品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商品煤标准和煤炭清洁利用标准,加强散煤综合治理,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严控劣质煤进口和使用,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转化水平。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加强燃煤锅炉排放监管,到2020年,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十二、持续推动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8﹞1322号)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特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要求,推动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

十三、持续提升产业链水平。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装备,建设安全高效智能环保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不断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开拓布局,简化生产系统,降低生产能耗,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进煤炭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新增长点。

十四、持续优化开发布局。以大型煤炭基地为重点,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引导煤炭生产加快向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地区和企业集中,逐步降低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开采条件复杂地区开发强度。适应开发布局变化,加强跨区域产运需协调,努力实现煤炭供需动态平衡。

十五、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严防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强化冲击地压防治,严格限制开采深度,严格控制开采强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快解决采掘失调问题,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非正规开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归集安全生产、产能置换落实、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等诚信记录,发布煤炭企业“黑名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项目核准审批、产能核定、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

十七、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鼓励支持更多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鼓励产运需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同。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行为,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十八、完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制度。坚持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继续执行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文件,适时完善产能置换政策。定期发布全国煤矿产能公告,夯实产能置换工作基础。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供需衔接,搭建全国性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平台。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方案统一归集和公示平台,严防产能置换指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抽查,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确保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十九、完善煤炭库存和储备制度。认真落实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煤炭调入省(区、市)要加快建设一批储煤基地,加快落实一批可调节库存,增强应急调控能力,抑制煤炭价格异常波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建立能够适应调控需求的调峰产能和应急储备产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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