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7月1日起,在河北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限制。
通告提出,为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有关要求,河北省决定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即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载客和载货汽车。
今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30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通告提出,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提供书面告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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