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南月堤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刘某民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郑州市惠济区赵兰庄村黄河滩土地(该地块位于黄河花园口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因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液体泄漏,对涉案场地土壤造成污染。
刘某民因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因该案涉及环境公共利益,郑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郑州中院一审支持了郑州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刘某民不服,上诉至省法院。
为增强民众环保意识,普及环保法律知识,扩大办案为增强民众环保意识,普及环保法律知识,扩大办案效果,“6·5世界环境日”当天,省高院环资庭在污染地所在的南月堤村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民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00元,该款项用于涉案场地土壤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涉案鉴定费用250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交环境污染警示文稿,对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示。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尤其是土地资源,一旦污染,难以逆转,修复难度大费用高。”
审判该案件的法官告诉大河网记者,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对于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法堆放、排放、倾倒污染物,污染土壤,损害公众环境利益的侵权行为人,不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追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