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19日电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可再生能源补贴约81亿元。其中,风电、光伏项目补贴分别约为42亿元、30.8亿元。
《通知》显示,此次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涉及内蒙古、吉林、浙江、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而风电、光伏项目只涉及到内蒙古、吉林、浙江、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通知》所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汇总表》,风电、光伏项目补贴约为42亿元以及30.8亿元。其中,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和光伏电站及工商业分布式分别为0.37亿元、0.48亿元和29.97亿元。其中,内蒙古各类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计71亿元,占比近九成,位居第一。
《通知》要求,资金拨付时,应优先保障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等涉及民生的项目,确保上述项目补贴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通知》明确,对于光伏扶贫项目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电站,补贴资金由电网企业或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当地光伏扶贫收入结转机构,由扶贫主管部门监督足额拨付至光伏扶贫项目所在村集体,集中电站按照其扶贫容量拨付补贴资金。
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19〕275号
内蒙古、吉林、浙江、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19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以及《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3〕6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建〔2014〕489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9〕48号)和你单位申请情况,拨付2019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75060070001),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见附件。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
二、资金拨付时,应优先保障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等涉及民生的项目,确保上述项目补贴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按照“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据实给与补助”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成本审核后再予拨付资金,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千瓦0.4万元,如有结余,可结转至下年使用。对于其他发电项目,应按照各项目补贴需求等比例拨付。
三、对于光伏扶贫项目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电站,补贴资金由电网企业或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当地光伏扶贫收入结转机构,由扶贫主管部门监督足额拨付至光伏扶贫项目所在村集体,集中电站按照其扶贫容量拨付补贴资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资金管理办法》,我部将按以下公式与电网企业进行补贴资金的结算:
1.按照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给予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标准=(电网企业收购价格-燃煤标杆上网电价)/(1+适用增值税率);
2.按照定额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标准/(1+适用增值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