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遵法守纪意识,推动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办法》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办法》共2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对全省煤矿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分值设置、考核记分情形、记分结果处理、考核记分管理和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办法》规定,针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法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办法》具体规定了考核记分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分12分、6分、3分三种。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进行分别计算、累加记分。
《办法》明确,记分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根据《办法》,如果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包括12分的,必须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将由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调整工作岗位。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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