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染危险废物的废铁桶若处理不当,其含有的有毒害物质将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记者今日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期依法办理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04年,被告人张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注册成立了一家油桶清洗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不具备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条件的情况下,张某聘请他人收集、清洗、存储、运输、处置沾染异氰酸酯、二甲苯、溶剂汽油、废矿物油等有毒害物质的危险废物桶。
据了解,张某等人用一台0.05蒸吨的燃煤锅炉产生高温气体对外观较好的废物桶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后转卖获取非法利益;对一些损坏较大的废物桶则进行切割后作废铁销售。在清洗、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油、废渣通过渗坑的方式进行排放或者用废旧铁桶装盛后随意露天堆放,造成环境污染。2013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张某等人收集、清洗、处置危险废物桶共计5万余个。
2018年6月28日,该油桶清洗店被查处时,当场被扣押疑似危险废物桶3638个,废油、废渣,有机溶剂46.42吨,清理受污染的土壤和污染物的混合物28.53吨。经鉴定,沾染有异氰酸酯、二甲苯、溶剂汽油、废矿物油等废物铁桶均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等危险废物,渗坑内提取黑色液体样品中石油烃、萘等严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标准限值,环境污染造成等直接损失共计128.29万元。
石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对张某等人员依法提起了公诉,并同步提起了公益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如果企业产生了危险废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找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合理处置,避免污染环境,甚至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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