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省下达了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我市获补贴资金共846.56万元。近日,我市出台《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指出,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在补贴范围内。补贴范围限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16-2020年建设完成,在属地发改部门完成备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且需同时满足以下“硬指标”: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或2016年-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据了解,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年申报一次。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60元/千瓦予以补贴。
7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补贴
据了解,今年7月1日起,各市(区)发改部门将开始受理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申请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时间截止8月10日。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经审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各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江门台记者谭少宁 编辑丁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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