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说明。
说明称,现行的《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此次修订中,法规名称修改为《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将法规范围由城镇扩大到农村。针对兰州市燃气峰差高达1:7,以及冬季气荒严重的突出问题,在《条例》第十五条应急储备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的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还增设了对瓶装燃气的规范,对瓶装燃气服务站点、经营行为、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针对施工开挖破坏燃气设施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开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在开工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施工。对未采取措施强行施工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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