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文”在放开计划电量、推进中长期交易、建立交易机构、输配电价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尚无法有效支撑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这从根本上制约了现货试点的空间
放开计划电量
放开计划电量制形成的“双轨制”使市场失去公平竞争的基础,市场无法真正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优化电源结构和提升系统运营效率。准确理解现货市场的真正作用需要基于动态视角,具体而言,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短期优化配置,更体现在通过动态竞争带来充足的电源容量和优化的电源结构,这是系统保持长期可靠性的关键。这不仅要求市场主体数量众多,更要求电源结构多元。无论是否基于改革过渡的考虑,“双轨制”的存在已经切割了市场的基本功能。当然从程度角度,在一个主体众多,结构多元的市场中,允许少量优先电源是可行的,但决定计划身份的方法必须以尊重市场为主,划分的标准也要科学合理,而这恰是目前计划电量放开政策本身所欠缺的,由此导致市场要为计划埋单。
在现有试点方案普遍采用全电力库模式的情况下,计划电量或基数电量如何与所谓的全电量优化融合,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多数试点为维持全电力库的名义,通过调度分解计划电量进入系统曲线,以符合全电量优化的名义,但该曲线的含义是什么,调度也定义不出来,更何况计划分解进入系统曲线的方式五花八门,这样形成的价格传递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信号呢?虽然名义宣称全电量优化的全电力库,但似乎作为净电力库运行,这样就可以包纳计划电量部分的传统调度和结算方式。但实际上这也并非真正的净电力库,因为在净电力库下双边交易的部分仍会受到现货价格的引导,各类主体无论是选择自主计划调度还是参与系统集中优化,仍是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中长期交易
中长期交易直接影响现货市场模式的选择,中长期交易主导现货,还是现货主导中长期将面临抉择。以现货市场为补充的功能界定方式,决定了所谓的现货市场仅仅是一种调度方式的转变,本身不能产生和传递出引导资源配置的准确信号;以现货为核心的设计理念,则面临着如何协调已经放开的中长期交易的问题,因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成本基础会发生变化。中长期交易是一种基于长期边际或平均成本的竞争,电量价格回收了企业的资本成本;然而现货交易则是边际成本竞争,需要依赖于市场设计所决定的价格波动模式来回收成本。于是,那些已经从中长期交易获益的市场主体就会缺乏参与现货市场的激励。同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更普遍也更现实的问题是搁浅成本,因为原有的成本回收方式会受到影响,一部分投资甚至无法收回,一部分机组根本不具有竞争力。
另一方面,中长期交易性质是否保留物理属性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保留物理属性,那么就涉及到交易曲线是自行决定还是由调度代为分解。如果自行决定,意味着调度权力的让渡,这种方案的现实可行性不强;如果调度分解,那么市场主体的责权利险就会出现错配。如果中长期合同变为金融属性,那么就回到上面所说的,明确了现货主导中长期的选择,这时市场主体要直面现货价格,其参与激励是一个大问题。
遗憾的是,由于缺乏长期考虑,特别是缺乏市场模式前景的系统思维,一味鼓励放开计划电量,扩大中长期交易本身并非在推进真正的“市场化交易”。事实上,放开计划电量和中长期交易政策已经在掣肘现货市场试点。
电力交易机构
为了承担计划电量的放开、组织中长期交易,“9号文”花大力气推进了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改革政策,同时,国外普遍存在的交易机构形式也使决策者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改革内容。然而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并没有想明白交易机构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涉及到交易机构的功能定位、治理结构、运营模式及监管方式等。实际上,国外经验中更值得关注的是,虽然都存在交易机构,但为什么美、欧在这几个方面差异会如此巨大?归根到底,究竟是交易机构决定市场模式,还是应该用明确的方向来规范交易机构的运行?
由于现货仍处于试点阶段,大多数地区仍需要“规范”交易机构运行,主要目的还是负责组织电量交易,但与调度的衔接仍按传统方式进行。对于现货市场试点地区而言,调度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慎重处理的问题,关键在于交易机构要不要承担一定程度的物理职能,调度要不要完全承担现货交易职能。目前远未形成合理的关系结构。
输配电价及电网体制
输配电价政策似乎与现货试点市场关系不大,但这是个严重的误解。目前的输配电价政策无非是一个完善的输配电价,但仍有与其相适应的适宜现货市场模式,这也就决定了这种模式不必然需要节点电价。实际上,采用节点电价反而会弄巧成拙,成为系统运营机构手中任意摆布的洋娃娃。比如,从技术上节点电价需要考虑损耗,但现有输配电价政策决定的经济关系上则不需要。但更关键的还不在于此。
隐藏于输配电价政策之后的电网管理体制,虽然在此轮改革中仍处于深化研究层面,但却是现货市场试点中一个关键的组织结构基础。放开计划电量能够解决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而电网管理体制则涉及到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之间的关系,以及电网所有权、系统系统运营权与市场运营之间的关系。在不理顺这些关系之前,所有的现货市场模式均难说是服务于真正的市场竞争。
既然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是电力市场引入有效竞争的基础,那么电网的组织结构就是电网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有效的电网组织结构应保证电网基础设施的公平无歧视接入,实现这一点要做到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环节的有效分离,以及保证系统运营的利益中性。在这里,国内一直有观点主张输配分离和成立独立系统运营商(ISO),但这些政策选项一来脱离中国电网的实际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制度背景,二来缺乏明确成本收益分析及与之相配合的市场模式的清晰图景。
但无论如何,通过电网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方向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是完全一致的。只是中国的电网管理体制必须结合中国电网特征和制度背景,重要的是,中国国情下存在有合理可行的方案,即通过适宜的结构分离模式来实现垄断与竞争环节分离,以及确保系统运营的利益中性。但遗憾的是,这些方案尚未进入到实质的电改政策体系中。于是,这一关键的结构性改革政策的缺失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现有现货市场试点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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