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多是群众受损、政府买单,不过这种现象已经发生改变。在7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说,目前,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186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制度,201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此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实施方案。
别涛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这有助于各地提高对这一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推进全国改革试行工作。此外,环境部还推动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订和修订过程中提出立法建议,“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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