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能源立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逐步形成以《能源法》为母体,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法等为支撑的能源法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已经形成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油气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供应格局。但有专家指出,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律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仍缺少全面体现我国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的能源基本法。
专家认为,由于我国能源立法工作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垄断行业、垄断企业。自2007年12月3日,国家能源局办公室正式对外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来,立法进展一直缓慢。为此专家呼吁,我国能源要坚持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安全有保障的发展道路,就必须把能源立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构建以《能源法》为母体,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法等为支撑的能源法体系。
逐步减少能源管理
重政策轻法律传统做法
保障能源安全,已经成为维护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随着我国能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能源法在能源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激励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管理能源,以及构建现代能源安全保障体系等方面,将起着重要的规制作用。
针对我国以往管理能源多用政府红头文件、重能源政策轻能源法律的传统做法,华东理工大学能源与资源环境法中心副教授莫神星认为:“我国能源法治建设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律建设严重滞后,已经影响到能源的改革和能源产业发展。迫切需要我们重视运用法律调控机制来解决能源问题。”
莫神星表示,重能源政策、轻能源法律,固然原因有很多,但与能源法律的不健全有一定的关系。要切实改变重政策轻法律,实现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就要求我们必须提升崇尚能源法治理念,逐步减少依靠红头文件规范能源工作,彻底改变重能源政策、轻能源法律的传统做法。
立法滞后
已成能源可持续发展瓶颈
“我国能源立法还比较薄弱,能源立法滞后已成为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当前能源法在社会科学中‘失语’;在法学教材中‘失踪’;在法学论坛上‘失声’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莫神星在采访中告诉记者。
作为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尽管我国有《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但迄今为止,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仍然很不完善,不仅缺少《石油法》《天然气法》等主要能源法律,而且缺少“龙头”作用、“主心骨”的能源基础法。
当前,我国能源发展结束了能源供应紧张阶段,已经从过去增加产能、保障供应进入注重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新阶段。有专家分析指出,与我国能源产业发展不适应的是,我国能源立法的基础研究比较薄弱,这已成为制约我国能源立法的瓶颈,突出表现为,能源立法目的、价值、方法的研究不够;能源法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制度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能源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深入;能源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没有定论等。
要把能源立法放在
更加重要的位置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能源法应该涵盖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贸易与消费、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及能源安全与监管等诸多环节。我国要建立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能源法体系。它的理想化要求应是一个由能源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它包括能源基本法、节约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能源公用事业法、原子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有关具体能源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
国际经验表明,能源立法可以为推进能源生产革命、消费革命、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服务,能源法律的贯彻实施可以促进能源效率提升,维护能源公平,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社会和谐。
莫神星建议,我国应把能源立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逐步形成以《能源法》为母体,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法等为支撑的能源法体系。要解决我国能源问题,加强能源的统一管理和高效、合理利用,加强能源立法和执法,促进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出台能源基本法《能源法》,以落实正确的能源指导方针、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原则,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产业升级。(■本报记者 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