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兰发改〔2019〕298号)
各区、县发改局,各燃气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经研究决定,按照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相应降低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1.70元/立方米调整为1.69元/立方米;第二档销售价格执行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2倍,为2.03元/立方米;第三档销售价格执行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5倍,为2.5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1.87元/立方米调整为1.86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64元/立方米调整为1.63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88元/立方米调整为1.86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销售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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