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表示,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
在26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我们发现这次的资源税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试点问题,还提到如果说征收水资源税停收水资源费。请问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大家担心水费会不会更贵?
徐国乔介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以来,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这次税法把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到税法的条款中去了,作了明确的规定。从2017年12月份,试点工作扩大到了9个省,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几个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即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
徐国乔指出,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从试点的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
徐国乔表示,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的建议。